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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时间:2016-11-28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和《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将2016年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类型: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专业组织(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

二、申报时间:即日起至2016年12月12日。(逾期作为备选项目,原则上每半年集中评审一次,最终申报日期截止至2017年12月31日)

三、申报地点:市商务局流通处 蔡佳琳:5302562

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

五、相关要求

  1.申报材料均须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复印件需交验原件。

  2.项目申报书电子版发送至:1297858493@qq.com。

3.材料一式5份,统一采用A4纸双面打印或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按顺序装订成册。

  咨询电话:时斌 5302571,刘云龙 5302511

  特此通知。

  

附件:厦门市2016年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质监局

                              2016年11月23日

 

附件

厦门市2016年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指南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精神,厦门市作为全国第三批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已启动相关工作,为落实《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稳步深入地推进厦门市物流标准化工作,现组织开展2016年度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报工作。

、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一)支持与标准托盘(1200×1000mm)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

(二)支持托盘租赁服务企业扩大租赁、联盟、回购、维修等业务,对服务网点设施设备投入及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给予补助。

(三)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共用服务。

(四)支持对现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增加标准化托盘的使用量,支持标准托盘的维修、回收、检测运营等公共服务。

(五)支持围绕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及其循环利用进行的新型包装推广、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六)支持推进标准化物流运营和服务体系建设,包括标准化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和“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平台改造建设。

(七)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以提高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水平、推广应用标准化技术设备、完善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等为重点,引导试点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并实施物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根据城市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的需求,建设相关标准专题库,为企业提供物流标准订阅、查询、分析解读等专业服务。

二、财政支持方式和标准

(一)物流标准化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对单个项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公共服务能力强、公益性强的项目或试点效果明显,对行业有创新、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和额度。

(二)托盘租赁业务。对于托盘租赁业务,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租赁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对于现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经认定后给予改造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改造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300万元。

(四)标准推广应用项目。对于物流标准推广应用项目,经考核通过,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已完成投资总额50%以上的试点项目,可提出一次阶段性资金拨付申请,经第三方中介评审机构审计确认,按照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不超过20%的比例核拨。项目验收时,若验收通过,按项目验收结论确定实际补贴额度,支付尾款;若验收未通过,收回已拨付款项。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核定范围不包括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对已获中央财政其他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条件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符合《中央财政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5]256号)相关规定,符合《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扶持方向。

2.项目应为在建或新建,需在2018年3月31日前完工。申请资金支持部分需基于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期间项目实际投入。

3.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规划、土地、环保等手续齐全。

4.项目资金落实,并有明确的投资预算计划安排。

5.项目应有明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6.项目相关合同、发票等支付凭证必须严格与申报及批复的项目法人相一致,无论母公司还是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均不予计列。

7.项目投资资金应与专项资金支持方向、项目建设内容相一致,同时项目所提供的发票等支付凭证应与所签订的采购合同内容相一致。

8.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的,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

(二)申报单位条件

1.在厦门市依法注册登记及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包括第三方物流服务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物流信息平台企业、专业组织(协会、高校科研机构)等。

2.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制度,近五年来无违法违纪行为,信用记录良好。

3.申报单位应对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有可行的实施方案和调研报告,具备实施项目的基本条件。

4.申报单位应为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的实际投资主体。

5.申报单位保证按时完成试点项目建设,承诺能够及时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提供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工作。

(三)申报试点企业绩效考核要求

1.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承诺项目验收时,标准托盘使用量达到90%以上,其中50%为租赁使用,实现带托盘配送、托盘循环共用、免检直通模式门店占总配送门店30%以上。申请包装标准化资金支持企业,承诺在试点期间,采用符合GB/T4892-2008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规格尺寸,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2.零售连锁企业。承诺项目验收时,以标准托盘为接货单元、免验货(或延迟验货)门店数量占连锁门店总数30%以上,且至少达到4家,第三方物流或商贸批发企业直送门店的货物10%以上实现带托盘运输。

3.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承诺项目验收时,托盘池达到6万片以上,在厦服务网点增加2个以上,标准托盘占比达90%以上,托盘租赁率达到70%以上;承诺向物流标准化工作政府推进部门提供标准托盘、周转箱使用情况。

4.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承诺项目验收时,入驻平台企业会员数量500家以上;年均平台标准托盘交易量100万片次以上;推广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项以上;可有效推动城市共同配送比例。平台可满足在线托盘起租、计费、退租、托盘追踪、流转监控、盘活存量标准托盘、车辆查询、共同配送资源调度等需求,实现托盘租赁信息发布、在线撮合交易、物流标准查询及推广、数据统计、信用监管、物流运行监测等功能,解决物流一贯化运输供应链相关企业托盘难以动态循环利用等难点。鼓励标准托盘承租企业通过平台支付相应租金,平台有明确增值模式,具备自我造血功能。

5.标准推广应用。上述试点企业承诺在试点期间,积极推广应用国家物流标准、行业物流标准,并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

四、申报材料

(一)厦门市物流标准化项目申报书(含项目申请表、支出预算明细表、试点企业情况表、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项目责任承诺书、第一批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汇总表);

(二)项目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证书)及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单位近两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提供规划、土地、环保等相关部门意见;

(五)项目专项审计报告、合同、银行转账凭证、发票复印件、可证明项目实际投资时间的相关文件等(项目验收提供);

(六)与项目相关的证明材料、证书。

    五、工作要求

  (一)各项目申报单位要确保申报材料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项目建设资金落实到位、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向市商务局做出书面承诺。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工后1个月内应将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向市商务局书面报告。

  (二)区商务部门应积极组织企业进行申报,行业协会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

(三)对试点企业实施动态管理。对入选的试点企业和项目进行进度跟踪,不能完成阶段性任务,或未达到阶段性目标的试点企业取消试点资格。

 

附件:(请点击下方文字下载)

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申请书 

 

 

  厦门市商务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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