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厦门市商业联合会(简称“厦商联”),英文全称:XIAMEN ASSOCIATION OF COMMERCE CHAMBER(缩写:XACC)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商贸流通领域各行业或专业性协会和从事商品流通业的各种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市商贸流通业的行业联合组织,是地区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升商贸流通领域企业经济运行质量和综合竞争力,积极发挥商会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搞好行业自律,为繁荣厦门经济特区的市场经济、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和业务指导单位厦门市商务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厦禾路839号汇成商业中心1401。
第六条 本会对本行业实施指导、协调、服务、监督。
1、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立法等工作。
2、协助政府指导、推动会员企业贯彻执行有关商业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3、积极向政府反映企业的合理诉求和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协调企业之间关系。
4、推动行业自律,崇尚商业道德,促进商业信用体系建设,引导企业诚信文明,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5、举办或组织参加商品展览、展销和交易活动,为会员企业创造商机提供平台。
6、加强海峡两岸同行的交流合作,以及与其它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利用海峡两岸和国内外商贸流通领域资源,搭建商贸领域和谐共赢平台,为会员争取发展机会。
7、开展行业先进经验交流活动,向政府推荐行业先进典型并给予表彰。
8、接受政府的指导和委托,开展人才技能培训活动,组织行业技能、专业技术职称审查评定,以及企业专业资质的认可、认定。
9、建立商业信息互动平台,办好会刊和网站,为企业提供学习、借鉴、交流的平台。
10、行使对分支机构的领导,使其沿着规范化轨道发展。
11、完成政府和上级对口机构交办或委托的任务。
第七条 根据厦门市商贸流通发展的需要,经民政局批准可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如同业公会、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是本会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工作接受本会领导,遵守本会章程,并按本会授权的业务范围制定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发展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依法成立的各类商品流通的社团、企业及从事商品流通并有一定影响的个人,有加入本会意愿,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须提出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议审批。通过后,即成为本会会员。本会各同业公会、行业分会的会员即为本会的会员。享有本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退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经会长办公会研究,方可退会。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3、有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和其他规章,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2、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4、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1、违反本会章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
2、被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的;
3、被注销的团体;
4、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个人。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关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会员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宜,决定终止事宜;
4、选举和罢免理事。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成员、监事和个人代表组成,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4、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5、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7、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8、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10、制定内部制度;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重大事项决定可随时召开。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本会理事由于工作或职务变动等原因而不能继续担任理事一职的,由该单位推荐人选,报秘书处并经会长办公会决定调整。如是副会长还须报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行使第十八条1、4、6、7、8、9、10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届时常务理事因故无法到会的,可派代表参加表决。因职务变动而不能继续担任常务理事的,采取单位自然递补的办法,并报秘书处经会长办公会研究调整。
第二十二条 会长办公会是本会常设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副会长单位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以授权代表参加表决。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职责:
1、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2、召开常务理事会并确定讨论方案及有关事项;
3、领导常务办事机构工作,听取审议常务办事机构工作报告和财务预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应报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按《厦门市商业联合会财务管理办法》审批本会各项开支;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它重大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主持本会设置的常务办事机构工作,对会长负责;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和二名监事组成,监事长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厦商联理事会成员、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监事长职责:负责监督厦商联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厦商联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和财务管理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会主导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交接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单位通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本会情况,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需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