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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时间:2017-04-05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若干措施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冷链物流加快发展六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6〕134号),为营造良好的冷链产业发展环境,加快冷链产业硬件软件建设改造,提升冷链产业标准化水平,推动冷链产业 “供、储、运、销、配”全链条无缝衔接,创建“厦门冷链”品牌,提升厦门冷链产业区域辐射力,对接台湾,并延伸至“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推动厦门建设成为“海西冷链物流中心城市”,现提出以下实施措施:

  一、保障建设用地

  强化用地规划。结合《厦门市现代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及冷链物流发展的实际需求,科学编制年度冷链物流建设用地计划,将冷链物流用地计划纳入“多规合一”平台,科学规划,整合资源,完善配套,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五大物流产业集聚区(东渡临港、海沧临港、前场、同安、翔安)优先安排重点冷链物流项目用地需求,藉此提升冷链物流及城市共同配送水平。各区人民政府应将冷链物流作为准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布局、审批、土地登记等方面予以倾斜。

  确保土地供应。加大冷链物流项目供地力度。对运输型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按经营性公用设施产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对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项目用地,按工业用地招拍挂公开出让。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冷链物流企业,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允许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但宗地全部土地出让金价款必须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付清。对“三旧改造”政策区内利用自有旧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工业(仓储)用地的房产,改造建设为生产配套的冷链物流设施的,土地用途保持原工业用途不变;改造建设为运输型冷链物流设施的,可按《厦门市工业仓储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审批管理办法和租金征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厦府办〔2014〕69号)相关规定办理建筑使用功能临时变更手续,前五年免缴土地年租金。提速增效做好供地保障服务。做好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跟踪服务,根据招商进度,加大项目的策划生成力度,提前开展土地出让相关工作,做好项目储备。符合土地出让要求的,积极做好出让用地前期工作,及时做好土地供应审批。企业经批准开山、填海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可优先用于发展冷链物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10年。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责任单位: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人防办、市地税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重点支持范围

  以贯彻实施《厦门市食品冷链物流系列标准》为抓手,以厦门建设全国第三批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和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示范城市为契机,推动冷链硬件设施标准化建设改造,逐步形成相互衔接、有机结合、互为支撑的标准化硬件设施体系。提升冷链产业软件管理水平,促进全产业链“供、储、运、销、配”各环节有效衔接,形成全程冷链标准化服务体系。

  ㈠支持低温物流园区建设。积极引进、培育冷链物流龙头企业,支持建设集生鲜农产品交易、仓储、运输、加工、检测、集中配送等功能于一体,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低温物流园区。鼓励低温物流园区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现代物流专项)和省级现代服务业集聚示范区。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㈡支持产地预冷集配中心建设。支持建设具有预冷、冷藏、初加工、调运等功能的果蔬、食用菌等特色农产品产地集配中心。对总投资(不含土地价款,下同)50万元(以上)、冷库容积2500立方米(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50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农业局

  ㈢支持购置冷藏运输工具。对本市运输企业购置节能、环保冷链运输车辆、全程温湿度监控设备、蓄冷保温(隔热)箱、联运冷藏集装箱,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㈣支持建设改造冷库设施。支持现有冷库改造提升,对冷库封闭式交接货通道、月台、货架等进行标准化改造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200万元予以补助;对新建3000立方米(以上)保鲜库、变温库、气调库、立体自动化冷库等智能、绿色、环保冷藏冷冻设施的,按不高于投资额30%、最高500万元予以补助;对实施LNG冷能利用、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以上)的冷链物流建设改造项目,可按照我市节能循环经济资金管理补助办法给予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㈤支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支持生鲜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低温物流专区,配建冷藏设施、冷链运输、信息管理系统等,对冷库容积3000立方米、总投资300万元(以上)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支持批发市场开展农产品的追溯体系建设,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我市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予以支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支持零售企业建设终端低温设施。支持生鲜农产品零售企业建设低温仓储配送中心、冷库,购买冷藏车、冷柜、蓄冷保温(隔热)箱等设施设备,对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按不高于投资额2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㈥支持低温配送中心建设。对新增投资3000万元(以上)、冷链物流运营面积占总用地面积60%(以上)、低温快递仓储配送中心,按投资额5%、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支持低温快递服务终端建设。对与3个以上全国知名快递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在我市运营满6个月且低温网点达100个以上的运营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

  ㈦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建设。支持企业在冷库、冷藏车等冷链设施中安装温度传感器、温度记录仪等冷链监控设备,建立冷链流通全程温控平台,对冷链物流各个环节温度进行监控管理,建立冷链物流监控体系。支持冷链物流企业信息化项目通过“单一窗口”与第三方冷链信息公共平台进行对接,共享和提供关键物流和仓储信息、冷链产品可追溯和标识信息,消除冷链行业“信息孤岛”现象。对冷链物流企业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按不高于投资额10%、最高100万元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市自贸委

  ㈧支持第三方冷链信息平台建设。支持依托“单一窗口”平台建设冷链物流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整合冷链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口岸监管等物流资源,并与知名电商平台对接,打造产运销一体化的冷链物流供应链,提升冷链物流信息化水平,提高设施利用率和流通效率。对企业投资1000万元(以上),建设集在线交易、信息发布、位置跟踪、技术咨询、产业动态分析等功能于一体的区域性、第三方冷链物流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按不高于投资额的30%,予以最高300万元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口岸办、市自贸委

  ㈨支持标准制定。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积极参与冷链物流标准化工作,在冷链物流各个环节制定严于国标、行标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或地方标准,通过标准推广应用和实施,规范冷链物流操作和管理,提高企业冷链物流管理和服务水平,加强冷链物流上下游的整体规划和整合,形成完善的冷链物流标准体系。对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冷链物流领域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有关单位,从市标准化专项资金中,分别予以最高 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和 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财政局

  ㈩加大冷链招商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快引进一批在国内外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冷链龙头企业,提升我市冷链物流产业的集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对引进的冷链龙头企业根据其实际到位投资金额给予5%以内、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

  三、实行融资倾斜

  推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持续加大对冷链物流行业的信贷投放力度,适当延长贷款期限,降低贷款利息。鼓励创新金融产品,允许库存产品等有价物资和冷藏运输车、冷藏集装箱等资产作为抵押,给予一定比例流动资金贷款。积极发展仓单质押、存货质押、在途货物质押、应收账款融资等物流金融业务。对为小型、微型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经信局分别按年度担保额10‰、16‰予以风险补偿,单家担保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为冷链物流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按照我市已出台的融资租赁政策予以扶持。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

  四、减轻税费负担

  ㈠实现价格公平。冷链物流企业的用水、用电、用气与工业同价。支持符合准入条件的冷库用电企业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对列入电力用户准入名单的冷链物流企业,可与发电企业协商签订直购电合同,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改委

  ㈡适当减免费用。全面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本市装运符合规定的冷鲜、冻鲜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征通行费。对国际标准冷藏集装箱车辆,按《国际标准集装箱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减征暂行办法》执行高速公路通行费优惠计费。鼓励冷链运输车辆采用电子缴费方式享受通行费优惠。新置冷链设备、仪器的验证费、检测费、校准费,对购置设备的企业由市商务局予以50%的补助。

  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㈢合理计扣税负。冷链物流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冷链物流企业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的不动产购置、固定资产、过路过桥费、财产保险费等项目,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提升保障能力

  ㈠落实财政资金保障。财政部门在交通、商务、经信、农业、质监等部门预算中,充分运用现有相关产业扶持政策资金渠道,安排足额财政资金,支持冷链硬件设施提升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标准化服务体系建设。资金补助具体细则,由牵头部门分别在相关政策申报指南中予以进一步明确。企业不得重复享受财政扶持资金。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

  ㈡提供通行便利。进一步落实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通行和便利停靠政策。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总量的原则,逐步放宽对冷藏配送货车的城市交通管制,积极提供必要的通行便利,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行驶路线及时段、停靠时间和地点后,给予城区通行权和停靠权。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鲜活农产品实行“一次查验,一次放行”。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建立关检“一站式查验”机制,完善关检“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工作机制。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

  ㈢加强统计分析。统计部门支持和指导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建立冷链物流行业统计分析制度,开展行业数据收集分析等基础性工作。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㈣加快人才培育。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工)学校根据市场需求,增设冷链物流相关专业,加强人才培养。鼓励校企合作,设立实训基地。开展冷藏加工企业的机房和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在职培训,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引进符合条件的冷链物流人才,享受本省引进人才、总部经济技术人员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㈤加大科普宣传力度。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网络、自媒体等新媒体加大冷链科普宣传力度,免费发放科普小册,组织冷链专家宣讲团科普宣传,在中、小学开设“食育”课程,开展冷链知识讲座等,提高公众对食品安全与冷链关联的认知度,转变消费者理念。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督局

  六、实施全程监管

  落实国家和省里已颁布的《食品冷链物流追溯管理要求》、《食品冷冻库经营规范和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等,严格实施生鲜、冷鲜、冻鲜农产品全程监控与质量、鲜度追溯、市场准入制度,在零售企业、餐馆酒店等关键环节把好准入关,全面实施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制度,并建立进货台账。建设全市食品监管数据中心,将食品冷链过程作为重要内容,纳入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推行农产品温湿度全程监控、全程追溯。对生产、收购、加工、仓储、运输、零售、配送等相关市场责任主体在温控保鲜方面依法依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

  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商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

  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厦门市冷链物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流办、市农业局、市海洋渔业局、市商务局、市口岸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人防办、市金融办、厦门海关、厦门检验检疫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负责综合协调、统筹解决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监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处室处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业务的处室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兼工作联络员。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做好组织协调,确保各项政策措施顺利执行。

  以上措施执行至2020年底。各责任单位要认真制定执行计划并推进落实。

  附件: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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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词 解 释

  冷链:根据物流特性,为保持其品质而采用的从生产到消费的过程中始终处于低温状态的物流网络。

  冷链物流:是指以冷冻工艺为基础,制冷技术为手段,使冷链物品从生产、流通、销售到消费者的各个环节中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下,以保证冷链物品质量,减少冷链物品损耗的物流活动。

  预冷:在下一道工序前的冷却,或在运输及入库前,对货品进行的快速冷却。

  冷藏:维持储存食品中心温度在8℃以下、冻结点以上,并最大程度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新鲜度的状态。

  冷冻:维持储存食品中心温度在-18℃以下,并最大程度保持食品原有品质和新鲜度的状态。

  低温:通常将冷藏和冷冻的温度统称为低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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